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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制定生態文明水平評估辦法,逐步在全國范圍開展省級生態文明水平評估,動態反映一定時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副省級城市的生態文明水平。在全國統一評估體系的基礎上,推動各省(區、市)深化、細化地方生態文明水平評估方法與標準,建立自上而下、一級評一級的生態文明評估格局,促進形成上下聯動、共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局面。
(二)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
1.強化優先區域的監管
實施《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戰略與行動計劃(2011—2030 年)》和《全國生物物種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綱要(2006—2020 年)》,加大生物多樣性保護投入,切實將戰略與行動計劃和規劃綱要確定的重點任務和優先項目落到實處。推動各地編制完成和發布省級生物多樣性保護戰略與行動計劃,明確本地區的保護目標、重點任務和優先領域。
明確35 個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域的具體范圍和保護重點。組織開展優先區域生物多樣性調查和評估,查清8-10 個優先區域本底狀況,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對策措施,初步建立生物多樣性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
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恢復和減貧示范。在自然本底狀況較好、生物多樣性豐富的區域,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示范,探索保護與發展雙贏模式。在生物多樣性重要、生態環境脆弱敏感但已經受到不同程度破壞的區域,開展恢復示范工程,探索社區公眾參與的生物多樣性恢復模式。在生物多樣性豐富的貧困地區,開展減貧示范工程,通過生物多樣性的可持續利用,提高發展水平,探索保護、發展和減貧相互促進的管理模式。在人類活動強度較大的、未采取保護措施的重要野生植物遺傳資源分布地、重要生物廊道、野生動物遷徙停歇地等敏感區域,研究建立生物多樣性保護小區予以保護。
“十二五”期間,力爭建立30-50 個生物多樣性保護小區和10-15個生物多樣性保護、恢復和減貧示范點。
2.加強生物物種資源保護與監管
完善生物物種資源出入境制度。編制生物物種資源出境管理名錄,嚴格控制珍稀、瀕危、特有以及具有重要生態或經濟價值的野生生物物種出境。探索建立生物資源采集、運輸、交換等環節的監管制度。加強生物物種資源遷地保護場所的監管。逐步建立生物遺傳資源獲取和惠益分享制度,加強與遺傳資源相關的傳統知識調查和整理,逐步實現文獻化、數據化。
3.深化生物安全管理
加強轉基因生物、外來入侵物種風險管理。制訂轉基因生物環境釋放環境風險評價導則,科學評估轉基因生物對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的潛在風險。建立轉基因生物環境釋放監管機制,組織開展轉基因生物環境釋放跟蹤監測。開展自然環境中外來物種調查和風險評估,建立數據庫,構建監測、預警和防治體系。認真落實《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管理辦法》,出臺環保用微生物環境安全評價技術導則,加大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的環境安全監管力度。
4.推動履約和國際合作
積極參加《生物多樣性公約》及其議定書的相關會議和談判,切實維護國家權益。組織開展“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十年中國行動”。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適應氣候變化、生物燃料生產、海洋與海岸生物多樣性保護、公海保護區、遺傳資源獲取和惠益分享、轉基因生物跨境轉移環境影響等國際履約熱點問題的跟蹤研究,為履約工作提供支撐。加強南北合作和南南合作。
(三)提升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監管水平
1.提高管護水平
實施自然保護區規范化建設和管理。進一步理順自然保護區的管理體制,健全自然保護區的管理機構,加大經費投入。完善分級分類自然保護區規范化建設標準,選擇一批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開展示范建設,完善基礎設施,健全管理機構和人員隊伍,通過典型示范,全面帶動自然保護區提高管護水平。在自然保護區開展原住民自愿、政府鼓勵的生計替代示范。
繼續開展全國自然保護區基礎調查與評價工作。對所有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邊界范圍和功能區劃進行確認并向社會公布,推動土地確權。進一步加強自然保護區綜合科學考察工作,對前次綜合科考已滿10 年的自然保護區,系統開展一次科學考察,到2015 年,70%以上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40%左右的省級自然保護區按要求完成科學考察。開展保護區數字化工程,制定數字化規范標準,建立全國自然保護區綜合管理信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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